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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来源:市人社局    点击:9398    发布时间:2021-04-09

         一、参保失业人员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求职补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障待遇;其中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还可享受生育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可续发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2)失业补助金。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020年3月以后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各市也可结合地区实际,将失业补助金享受对象适度延伸至2020年3月以前的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直接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人为企业在职职工;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核验;

    (4)申领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八、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有哪些?

      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

      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什么?

      答:到2022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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