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哪些单位可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参照企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阶段性减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2.问:减免额度如何?
答: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5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3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企业补缴非减免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补缴以前月度欠费的,不予减免。
3.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类型?
答:对企业所属类型的划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阶段性减免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依据企业划型标准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大型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联合审核确定,企业划型结论报经市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社局提起变更申请,由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市政府确认。参保企业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4.问: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减免手续?
答: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本次减免将通过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实现企业享受减免政策“零次跑”。符合享受条件的单位不需要提出申请和提供材料,只需要同往常一样在税务部门的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和发起扣款,完成社会保险费应缴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减半征收部分等)缴纳操作,即可“零跑腿”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由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政策涉及到系统改造,各单位2020年2、3月份社会保险应缴费用至3月中下旬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发送税务部门,企业3月中下旬办理缴费手续,不收取滞纳金。
5.问:减免社保费是不是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都减免?
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同时,减免对象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6.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新开户企业能否参保并享受政策,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如何办理?
答:新开户企业可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根据企业类型享受减免政策。减免期间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同以住一样在网上办理。因涉及到社保系统改造,3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暂停办理增减业务,各单位3月份发生人员增减在3月中下旬集中办理。
7.问:有的企业已经缴纳了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是否退还?
答: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原则上采取批量退费的方式处理,直接退到企业账户,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8.问:执行社保费减免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还可以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经信局、税务局、财政局共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意见。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对严重失信企业、欠费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9.问:减免和缓缴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会受影响吗?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答:职工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养老、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不会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0.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执行?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