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网站 点击:2394 发布时间:2020-09-2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局、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支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金【2020】5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及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未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辖区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负责认定。
(二)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查询);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电子查询);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电子查询);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7.人社、财政、经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局联合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6.核查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
7.核查企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无问题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经信部门在《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财政部门复核,其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及时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信部门。
(六)《认定证明》一式四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认定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送达。《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程序
经认定后的小微企业,向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证明》;
2.企业简介和公司章程;
3.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电子查询);
4.上年度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措施情况(包括权属证明、照片等)。
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受理后,开展保前调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完善并落实相应反担保手续,出具《保证合同》至合作银行,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相应的手续后,由银行发放贷款。为提高贷款成功率,被担保企业一般自行联系合作银行,由银行向担保集团出具担保意向书,企业如果无法自行联系合作银行,也可由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获得银行认可后,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贷款企业所在地财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
2.《认定证明》;
3.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经办银行收取的利息回单;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市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推进。
(二)明确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小微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兑现贴息资金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小微企业的指导推荐工作。枞阳县、义安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加强管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小微企业的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责任追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认定和贷款贴息工作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小微企业认定证明